抖音诉腾讯,这场纷争迟早要来 | 新京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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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新京智库特约撰稿 刘远举

2日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案由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这场纷争,迟早要来

某种程度上说,这一场纷争,迟早要来。不管从国内还是国际趋势来说,都是如此。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加强反垄断监管,也是大势所趋。近4年来,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四大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都遭遇了反垄断调查,其中谷歌面临27起、亚马逊和苹果面临22起、Facebook面临13起。

所以,这不是仅腾讯和抖音之间的问题,也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而是全球互联网发展的一个阶段性问题。

抖音和微信的纷争,事实很简单,就是用户能不能直接分享抖音的内容到微信中;或者说,用户在电商平台看到一件好东西,能不能直接把链接分享给社交应用程序上的好友,而不是用上火星文。

全球倾向于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

不过,事实很简单,背后的道理却比较复杂。

一方面,最简单的道理,此路是我开,我愿意让谁进来,就让谁进来,这也是企业的经营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本质上,是对数据使用的规定,是对数据产权的设计。在这一点上,应该尽量遵循人类私有财产的一般规律——即谁合法占有,谁能拥有、谁能使用,就让谁去拥有,让谁去使用。而且,基于互联网本身的特质,更高的集中度,往往意味着效率,更大程度的创新。

不过,在互联网时代,社交应用程序的确不同于一般应用软件。

APP之间的互联互通,当然涉及企业的利益,但也与用户的言论权利相关。和图片、文字一样,短视频也是一种内容的载体。用户向朋友分享自己拍摄或者看到的短视频,也是言论表达的一种方式。在当前几乎每个中国人都用微信的情况下,限制微信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短视频(其实被限制的也不只是抖音),给用户分享和获取信息制造障碍和限制,这会损害个体权利,以及由其组成的公共利益。

看起来,两边都有道理,而现在的全球倾向是后者。

欧盟委员会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法(草案)》的态度相对明确,即给即时通讯、社交软件赋予公共性质,把判断权收归政府,偏向应该互联互通。

欧盟没有大的互联网公司,因此,《数字市场法》某种程度上就是欧洲给美国企业立的法。

Facebook两大业务被指控而面临分拆风险

2020年12月初,美国联邦反垄断监管部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由48个州司法部长组成的联盟,对Facebook提出反垄断诉讼,指控Facebook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在这些潜在对手成长起来之前将其收归己有,阻碍了市场竞争。

此外,FTC还指责该公司对第三方软件开发人员访问Facebook API施加了反竞争条件,迫使他们避免开发竞争功能。调查中,Facebook某个方面的竞争对手,都纷纷站出来了,例如,SNAP高管们表示“怀疑”Instagram正在阻止来自Snap的内容在其应用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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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的总顾问詹妮弗·纽斯特德(Jennifer Newstead)表示这种API限制是业界的标准做法,但FTC这一次来势汹汹。

2019年,Facebook同意支付50亿美元而与FTC达成和解,后者停止了针对该公司损害用户隐私行为的调查。而这一次则有所不同,FTC不但要求禁止Facebook未来继续并购,更寻求的是分拆Facebook的这两大业务。

再看中国的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单列一条专门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的限制行为,特别强调了网络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而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正常网络服务的行为。即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强制插入连接或跳转目标、误导或强迫用户关闭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恶意不兼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互联网解除割据,对平台、消费者未必是坏事

反垄断之所以难,是因为很多属于企业自身的经营权利,但与此同时,垄断也会造成效率损失。所以,监管始终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这个度,不妨从反垄断法的思想渊源中去寻找。

反垄断法最初的思想渊源是为了保护竞争,保护创新。这也是支持反垄断的最常见的观点。实际上,随着反垄断的发展,还有更宽松的一派。以美国保守派法学泰斗罗伯特·伯克(Robert Bork)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为首的另一派则认为,反垄断不是为了保护竞争,竞争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应以消费者利益为准。

所以,反垄断其实存在两个目的,一个是保护竞争,一个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目的,有时候是矛盾的。比如,市场的支配地位,往往有规模效益。这往往带来更高的效率,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而正是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美国反垄断自从拆分AT&T之后,再无拆分的行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FTC已经在试图拆分Facebook,其意义深远。一方面,这是美国、乃至全球监管的趋势;更重要的是,这意味着Facebook的做法,损害到消费者利益。集中度带来的创新产生的社会福利,已经小于集中度带来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一个很常见的场景是,当消费者要把电商平台的东西,或短视频平台上的自拍分享给社交应用软件上的朋友时,都会非常麻烦。显然,这损害了消费者的体验。

其实,这种互联网企业割据的状态下,各家都有优势的一面,但同时也有损失。如果这些割据都解除了的话,对各家平台,以及消费者而言,其实未必都是坏事。

□ 刘远举(专栏作家)

编辑:柯锐 实习生:余丹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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