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消息,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公告发布了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孙某被判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公开资料显示,孙某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腾讯,2019年3月14日提出离职,工作至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孙某收到腾讯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孙某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等,孙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腾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为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 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法院查明,确认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8万元,并支付高达97.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