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已在社保局进行备案登记并已按规定暂停缴交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
领取标准:
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95元,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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