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汕澄应急通〔2021〕1号
关于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澄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领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应急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准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上述合法证照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进行道路运输。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坚决打击取缔燃放发射高空礼花弹、地面炸炮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四、坚持执行澄海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澄华、凤翔、广益街道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0754—85855050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0754-85886735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54—85877478
特此通告
汕头市澄海区应急管理局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