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建築,是徵地拆遷中許多村民困擾的問題。早期,因為《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條例並不完善,不少農村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或者相關證件的。無證的情形持續到現在,面臨拆遷時問題就來了:許多無證建築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不給補償不說,還可能面臨強拆,這讓村民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處於十分被動的局面。
經過律師細緻的閱卷、調查後發現,賈先生的自建房在修建期間,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只是房本一直沒有下來。在啟動拆遷專案時,拆遷部門也答應過給其補償,只是就補償款雙方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當地政府為了儘快完成拆遷的任務,便動用城管部門以“拆違促拆遷”的方式逼迫賈先生儘快完成搬遷。
賈先生在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了針對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撤銷之訴。經過二審上訴程式,政府相關部門發給賈先生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決定》終於被撤銷。徵收方不得不又重新回到談判桌上,和賈先生協商並給予其合理的補償安置。
透過本案,我們可以瞭解到,在房屋有“無證”等情形時,以拆違促拆遷”是政府推進拆遷程序的慣用手法,在明律師提醒廣大村民,在面對無證房徵收時,需要了解並注意以下兩點:
1、無證房屋不等於違法建築
《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是要經過審批手續的。在農村建房也需要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之後才能修建房屋,不是村民想建就能隨便建的。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歷史、風俗習慣、法治不健全等原因,農村和城市郊區等地方對建房長期管理鬆散,登記發證工作落實不到位,以致出現很多無證房屋。農村房屋沒有房產證不一定就是違法建築,在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由於歷史原因導致沒有證件的房屋建築,不能一概論為違法建築,拆遷時也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合理的補償。
2、注意甄別“以拆違促拆遷”的行為
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房屋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應當享有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但是,在拆遷實踐中,拆遷方透過拆除違建來推動、加快整個拆遷的程序,或者用拆除違建的方式直接代替拆遷的現象卻頻繁出現,很多地方以拆違的方式為後期徵收掃清障礙,目的是實現低成本、甚至是無成本的拆遷。
當被拆遷人收到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出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決定》時,不要慌張,冷靜地尋求律師的幫助,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