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车企不能以OTA代替“召回” 升级消除缺陷需报备

前不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公布,国家市场品质监管总局规定汽车企业应用OTA进行技术咨询主题活动的,及其应用OTA清除车子缺陷、执行召回的,必须办理备案。

全文以下:

伴随着汽车智能化系统、网联平台化技术性发展趋势,汽车远程控制升級(Over-The-Air,下称OTA)技术性获得了广泛运用。

为加强监管,标准OTA技术性在召回工作上的运用,进一步确保人民大众的人身安全资金安全,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就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始行通告下发生效日,生产者(含在我国地区依规开设的生产制造汽车商品并且以其为名授予产品合格证书的公司,及其从我国海外進口汽车商品到地区市场销售的公司)选用OTA方法对售出车子进行技术咨询主题活动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向市场管理总局品质发展局办理备案。

从今年1月1日至本通告下发前已执行的OTA技术咨询主题活动,生产者应于今年12月31号此前填补办理备案。

二、生产者选用OTA方法清除汽车商品缺陷、执行召回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制订召回方案,向市场管理总局品质发展局办理备案,依规执行召回监督责任。

如OTA方法无法合理清除缺陷或导致新的缺陷,生产者理应再度采用召回对策。

三、生产者得知其生产制造、市场销售或進口的车子或OTA执行全过程中的车子,在我国市场上产生被侵入、远程操作等安全生产事故时,应依照《条例》第十二条要求,马上机构调研分析,并向市场管理总局品质发展局汇报调研分析結果。

四、顾客、零部件生产者、手机软件与系统软件或数据信息服务提供商等得知生产者选用OTA方法瞒报车子缺陷、避开召回义务的,能够立即向市场管理总局品质发展局汇报。

五、市场管理总局品质发展局将机构有关企业提升汽车OTA安全管理技术性科学研究,探寻创建OTA管控大数据平台,机构进行OTA安全生产技术评定,并提升有关的召回监督工作。

如发觉生产者存有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相关信息内容或召回方案、不配合缺陷调研、瞒报缺陷或未依照已办理备案的召回方案执行召回等违纪行为的,将严苛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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