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评师提醒:写环评报告不严谨是违法

近日,在环评行业发生了一件事,让同行都齐齐关注起来。事情起因是杭州一家环评公司的编写员,因编写环评报告的内容有重大缺陷,被指是违法,并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不少同行网友热切关注,并认为这处罚有些严重,不过,东莞环评师(东莞国弘环保环评咨询电话:0769-89777681)提醒:写环评报告不严谨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以下是该环评师的申辩内容(当地环保部门并未采纳!)

1、技术层面:1)本项目虽是技改项目,但是报告中已明确原有项目不再生产,按照现有报告表格式,对原有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均进行了简单介绍;由于原有项目不再生产,同时结合现场调查已不存在环境保护问题及整改措施,故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4.1的要求。

2)项目采用的生产设备主要是2台新的搅拌机和100套钢制模具,搅拌机主要是将水泥和粗砂通过水的混合生产水泥制品,在上料或者搅拌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对环境造成大气环境污染,考虑到项目使用水进行原料的搅合生产,水本身就可以起到降尘、控尘的作用,所以报告中提出要求搅拌机上设置水喷淋装置来控制粉尘。同时对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本项目采用的搅拌机作为生产设备,不属于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限定的“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故无法做到4.3.1提出的气体收集净化处置,而是建议采用搅拌机上设置水喷淋装置,达到将降尘控制粉尘污染的目的。故报告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不违背。

2、执法层面:1)贵局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布的《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三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抽查情况的通知》(2020年3月5日公布)中,存在同样情形却暂未有同等依法处罚结果的情况,具体为(略)。

通报结果为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并未作出不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置的解释说明,后续也无另行通知结果。同为管理办法实施后对同一区域对编制主持工程师的处罚,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但处罚结果不同。如果按照贵局这样的执法尺度,全国同类型的处罚将数不胜数。

2)疑问:是否存在排斥外省编制单位;决定处罚及通报的人员是否滥用职权;审批或执法部门是否存在人员与上述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却仅仅通报批评的编制单位有利益关系等。

3、本人主持编制的《杭州萧山靖江赢晟建材厂年产1500吨水泥制品、水泥管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零土地”技改备案项目,审批依据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建议贵局按照该通知中(五)“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暂停、取消资质”处理。

4、在本项目编制过程中,充分与企业沟通,同时结合国内同类规模水泥制品生产,尽可能将项目完善,但是最后居然还违法了,这是我一辈子都始料未及的。我以后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环评技术导则等的学习,主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总纲、导则进行编制,并针对建设项目行业特点,按照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提出符合标准要求、切实可行的环保治理措施,严格遵守环评法、管理办法、通知等国家及地方规定。

最后,在申辩材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与企业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时,企业已明确不打算继续从事这个行业,设备已拆除,不再上本项目生产线。本身项目就很简单,并且项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完全可以通过简单的告知整改或者后续跟踪,让企业更加规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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