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家属回应被退32元】父亲救人死了,女儿也这样死掉了,可怜的妈妈怎么活下去?还没有赔偿款!回顾案件始末到底是怎么回事?
3月12日,百香果女童母亲领到了钦州中院发来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法院在凶手杨光毅的银行卡内发现了一百多元,将当年百香果女孩遇害时被抢的32元归还。“百香果女童被害案”民事诉讼部分到此结束。
死刑犯穷得只剩一百多块钱那就赔一百多块钱,这好歹是种态度。穷得只剩一百多块钱了,把其中32元退还给受害人家属,听起来怎么这么不是个事呢。看三十二我以为后面接的最起码是万 结果是元??你告诉我三十二元在现代社会能干什么?一条生命只值三十二元?哎应该是,就算是判赔32万,罪犯的资产也只有卡里的100,即便判了高额赔偿受害者家属也拿不到赔偿,现在这个32应该是属于退赃。
丈夫死了,女儿死了,卡里多了32元钱。一个鲜活生命的离去已经让这个家庭遭受过了一次沉重的打击,几年后的这32块钱更是再一次侮辱了这可怜的一家人。执法者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我想他们已经完成到了职权范围内应尽的责任。至于32块钱这个事情,也是无奈,如果被执行人有更多的财产,法院不会这么干的。即使是1块钱,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财权所属。这32元,是小女孩的钱,当然要退赔。这32元不等于赔偿,希望有些人不要混淆。
我希望评论里都看清楚一点,32块是当时凶手抢走的32块,她是必须要被退回32块的,不管这个钱是多少,这都是凶手要退的。然后这个不是赔偿金,是凶手的非法所得,你们去搜一下任何案子的非法所得,能赔的基本上都赔了。然后就是我没记错……案子的赔付金额我没注意看当时判处死刑时的判决,不清楚多少钱
当然孩子的妈妈收到了银行的短信,说那32块钱到账了。她像是疯了似的把钱包里的钱倒了出来,再用力地把它撕碎,无声地哭泣着,眼泪一滴一滴地坠落在被撕碎的纸币碎片上。镜头扫过熙熙攘攘的市场和家门前的小路,那个孩子再也回不了家,也没有未来。
案件简单回顾一下;详细的百度里有
2018年10月4日中午,杨女和姐姐在自家地里采摘百香果并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卖得32元后,她却在回家的路上离奇的失踪,从此再无音讯。杨女失踪后,家人和当地警方多方寻找一直无果。直到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同村29岁青年杨某涉及杀害杨女并已被抓获,警方根据其供述找到了女孩的遗体。据当地媒体报道,受害人的遗体被发现时下身赤裸,明显受到性侵害。
经查,案发当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杨女,产生奸淫念头。在施暴的过程中遭到强烈反抗,于是杨某掐住受害人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山岭。杨女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还用刀刺伤了她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实施奸淫,拿走其身上卖百香果所得的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杨女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浸泡在一水坑中,后抛弃于一处山坡。经鉴定,杨女系被杨某强暴伤害致死。
百香果女童案。刚看到的时候涕泗横流地哭了一晚上。10岁小女孩去卖百香果补贴家用,卖了32块钱,回家途中被人以极其恶劣的方式先奸后杀。小女孩的父亲在她一岁的时候因为见义勇为救落水儿童牺牲的。凶手因为自首情节判了死缓(死缓基本死不了的)。这样直接的”好人没好报”的冲击把我的三观都给崩碎了,还好后来 2021年2月2日,凶手杨光毅被执行死刑。
建议以后增加一个规定:对于无法进行经济补偿的杀人犯不要直接死刑,太便宜他了,对于这种先让他在监狱通过劳动挣钱补偿受害者家属,挣够了或者家属同意了再执行死刑!一个十岁的小女孩自己去卖百香果,可想而知她家境贫寒!这个禽兽怎么下得去手啊?还好意思上诉!可怜了一个好好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真的想捐款给这位妈妈,哪怕让她能够接收到一点点人间温暖也好啊。她的内心得有多悲痛,没有任何人可以感同身受。
有些人共情觉得死刑还不够吗?当然不够!杨光毅没家人没房子吗?干脆利落的死了怎么平家属之恨,就该怎么害人的怎么死,也该如小女孩那般受尽折磨侮辱痛苦而死,一下死了便宜他了一条烂命而已,怎么抵得上如花少女的惨死夭折
不得不说,这个热搜话题词把“博眼球”和“引导舆论”发挥到了极致。32元是百香果女孩被抢的钱,不是民事赔偿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判决后,法院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杨光毅在犯罪时抢走了女孩身上的32块钱,当然要按照法律规定退还这个钱,这是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