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宁一名男子,在与朋友们喝酒后,先称要护送一名同行的女性朋友回酒店,遭拒绝后又称需要借用厕所,跟随该女性一起来到酒店并进入房间实施强奸。12309中国检察网昨日(11月23日)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某村。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数名朋友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某KTV唱歌喝酒。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达KTV包厢,与被害人等一起喝酒。5时许,刘某某、杨某某去到新桥街道万安路一家宵夜档吃宵夜喝酒。
早上7时许,杨某某准备返回宝安区沙井街道某连锁酒店某房休息。刘某某先称要护送杨某某回酒店,遭到拒绝后又称需要借用厕所,跟随杨某某一起来到酒店并进入房间。后杨某某直接躺在床上睡着,刘某某见状脱下其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被惊醒,随即离开酒店,后报警。当日15时许,民警在宝安区一家商场的店铺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趁被害人酒醉,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