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揭阳市惠来县委原书记邱某盛的情人林某娟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该三罪决定对林某娟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林某娟,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广东惠来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贿罪,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林某娟与时任揭阳市惠来县委书记邱某盛(另案处理)发展成情人关系。
2016年年初,林某娟先后接受朱某、吴某和黄某的请托,利用邱某盛担任县委书记的职权,帮助朱某由惠来县岐石镇副镇长调任惠来县隆江镇副镇长,帮助吴某由惠来县公路局副股长提拔为惠来县靖海镇副镇长,帮助黄某由惠来县靖海镇纪委书记提拔为惠来县葵潭镇党委副书记。
事后,林某娟收受朱某700ML的水货路易十三洋酒2瓶,价值人民币25000元;收受吴某700ML的轩尼诗洋酒4瓶,价值人民币4880元;收受黄某2箱杂鱼和1瓶重约1斤的龟板,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17年7月,被告人林某娟受陈某所托,请求时任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林某(另案处理)对该大队所查处的卓某运输假烟一事不要深挖和追究货主的责任。林某娟将其银行卡内15万元人民币作为陈某的感谢费转账到林某控制的银行账号。
事后,陈某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给回林某娟。在林某的帮助下,该案以追究司机卓某的刑事责任,没有继续深挖追究货主的责任结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林某娟明知邱某盛交由其保管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195.03万元系邱某盛犯罪所得而予以保管及使用,并在2018年4月26日(邱某盛案发前)将该账户资金余款提现转移。
法院另查明:
被告人林某娟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利用邱某盛的职务影响力,帮助黄某、朱某和吴某职务调整,并收受该3人财物的事实。被告人林某娟归案后,委托他人退赃共计1000万元。被告人林某娟在审查起诉期间,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林某娟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邱某盛关系密切的人,其行为分别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娟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娟归案后积极退赃人民币1000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林某娟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林某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人民币198万余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