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映伟等16人涉黑犯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以来,郑映伟通过贿选、巴结村干部等方式逐步当选为潮安区沙溪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0年开始,郑映伟纠集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贪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郑映伟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非法控制了沙溪镇某村的村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强揽控制了高铁潮汕站周边的工程项目,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该组织还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贪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
以郑映伟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郑映伟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