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规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和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停缴的单位,其职工不能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条 市直和湘桥区、枫溪区以及上级驻潮单位和职工到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饶平县、潮安区的单位和职工分别到所在县、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职工可到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缴存和提取的业务要求和办理流程按照管理中心办事指南执行。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办事指南带齐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属新参加工作的,应当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属新调入的,应当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

       第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八条 因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其职工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或提取的,由管理中心转入指定的封存账户。职工需办理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直接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潮州市范围内单位(包括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缴存比例执行;月平均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缴存比例执行。

       第十条 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有关手续。

       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

       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下一缴存年度需要变更的,单位应在当年的6月底前办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书面申请报告,经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二条 单位破产或改制时,原缓缴、欠缴或者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按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足。在单位改制过程中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可由单位按现行缴存标准一次性预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存入其专用专户中。

       第十三条 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最近6个月(含)处于连续足额缴存状态,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十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地归集、当地管理的原则,职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本人凭下列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的,仅限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户口簿。

       (二)新建、改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结算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工程结算书。

       大修是指对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达C级以上的房屋进行维修的行为。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提交购房贷款合同、最近一次偿还贷款的证明和户口簿。

       首次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和已供款额的总和;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首付款和历年还贷本息总和。

       提前还贷的,同时需提供贷款相关部门批准的提前还贷证明材料,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首付款、历年还贷本息和提前还贷金额总和。住房贷款到期或实际偿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两年内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及配偶在潮州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4800元。职工本人因自建房申请提取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得以租房为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的查询证明(房产查询证明以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的工作地和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依据,有效期为三个月)、户口簿(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证明。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户支付的加装费用。申请提取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加装电梯的批准文件、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和该户分摊费用发票。

       (七)离休、退休或失业(下岗)的。属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属失业(下岗)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下岗证)。

       (八)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经签证的护照或定居签证。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赠与合同)证明。

       第十五条 按第十四条(一)至(六)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的存款余额,但不得销户;按(七)至(十)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第十六条 职工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超过2年的,不能作为申请依据。

       第十七条 因购买、新建、改建、大修的房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购买、新建、改建、大修所需资金。

       第十八条 对资料齐全的提取申请,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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