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6•26”国际禁毒日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6月23日,潮州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刘某胜、郑某珠、郑某矿、陈某填、卢某伟、卢某平制造毒品案、被告人林某沛制造毒品案进行宣判。
2017年4至5月份,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在陈某填等人的介绍下,向卢某伟租借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陈桥村将军山上原锦源耀石场的一处空地,并出资让卢某伟、卢某平在该空地上建造制毒工场。
张某出资并指派被告人刘某胜到潮州市负责该制毒工场的筹备及生产。刘某胜和同案人林某沛多次通过郑某珠、陈某填、卢某伟、卢某平等人,将制毒工具、原料运到该制毒工场。在制毒过程中,张某和林某沛负责调配制毒原料,操作反应釜,指导刘某胜、郑某珠具体操作过滤、冷却等制造毒品的工序。
期间,在明知张某等人是要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郑某矿先后二次驾车载张某从陆丰市到潮州市湘桥区社光村陈某填的工厂,后一起转乘卢某平驾驶的车辆到将军山制毒工场。陈某填提供其工厂给张某等人停放车辆,存放制毒原料和工具。后为转移上述物品,陈某填、卢某伟又帮忙租赁了湘桥区磷溪镇一仓库。卢某平还负责接送张某、刘某胜等人,购买制毒工场人员所需食物和运送所需物资。陈某填、卢某伟还从张某处索得款项与卢某平进行瓜分,其中陈某填分得人民币38000元,卢某伟分得人民币140000元,卢某平分得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4月20日,制毒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刘某胜、郑某珠,查扣白色晶体状物品、固液混合体物及制毒原料、制毒工具一批。经称重,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65.8357千克,固液混合体物净重18.1千克。同日,公安机关在陆丰市甲子镇抓获张某,在陆丰市甲西镇抓获郑某矿,在潮州市湘桥区分别抓获陈某填、卢某伟、卢某平。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固液混合体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胜、郑某珠、郑某矿、陈某填、卢某伟、卢某平合伙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沛合伙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刘某胜、林某沛判处死刑,对被告人郑某珠、郑某矿、陈某填、卢某伟、卢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无期徒刑。
“6•26”前夕,潮州中院还组织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对10宗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充分彰显了潮州法院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有效震慑了毒品犯罪活动,为推进潮州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