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并形成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7月3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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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揭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居住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引导村(居)民和业主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榕城区行政区域;
(二)揭东区曲溪街道、磐东街道辖区;
(三)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流沙西街道、流沙南街道、流沙北街道、池尾街道、大南山街道、燎原街道辖区,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惠来县惠城镇行政区域;
(四)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化工园区。
第八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三)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桥梁、隧道、停车场(库);
(四)加油(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以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五)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
(七)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
(八)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九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下列时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每日00:00—06:00时段;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划定或者调整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划定或者调整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可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之外,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要求】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因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燃放后的检查清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灭除燃放遗留的火种,并妥善处理燃放的残留物。
第十五条【特殊服务主体的责任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个人和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提前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不能有效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或者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规定的。
第十八条【擅自燃放大型焰火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一般性条款】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