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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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陆某在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金洋湾工业区内一工场非法生产豆芽,在生产过程中向部分豆芽添加国家严禁的非食品原料,后将该豆芽运往黄冈镇新合菜市场销售。2019年9月6日,陆某向饶平县某中学食堂出售豆芽50斤。同年11月19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某的工场进行查证,现场查扣了非法生产的绿豆芽半成品一批及营养液、AB粉等物品一批,随后公安机关将陆某抓获归案。
经检验,涉案豆芽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大计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44条明文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具有生产销售行为,即使没有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在此提醒广大食品加工者及商家,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时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学校应对食品采购环节加强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市民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掌握科学的鉴别方法,避免食用有毒食品,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