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汕头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最高将面临3万元处罚

       1月28日上午,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召开局务会,研究确定2021年春运期间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裁量标准事项。

       会议听取了江西赣州“1.26”较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和近期各级执法队伍查处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的情况。

       1月26日,一辆搭载江西赣州籍务工返乡人员的客车(核载7人,实载14人),由广东汕头驶往江西赣州,行至寻乌县境内与同向前方轻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导致客车上7人死亡、7人受伤。

       会议决定自江西赣州“1.26”较大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021年春运结束,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对非法从事巡游车经营行为从重处罚。罚款金额起点提高到2万元,即第一次查处按2万元进行处罚;对有超载情节的,除将超载违法行为移交公安交警外,按顶格3万元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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