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救治

       近日,汕头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提到:医疗救治对象是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

       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市中心城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结核病患者定点医院。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在辖区内指定一家定点医院负责辖区精神病患者救治。

       由汕头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的保障,将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列入每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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