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8月28日晚上
被告人杨某、李某、吴某军等人到潮安区彩塘镇某公寓帮忙同案人蔡某波(已另案处理)抓拿其妻与被害人许某丰“出轨”。到场后,对正在房间内的被害人许某丰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许某丰受伤。
2017年10月17日晚上
被告人杨某、李某到潮安区彩塘镇某酒吧喝酒,因见同案人林某涛(已被判刑)与他人发生纠纷,杨某遂与林某涛持刀具、木棒对被害人许某彬、曾某伟、许某智、曾某煌等人进行刺划、殴打,李某则持玻璃酒瓶向被害人一方扔砸,致4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5月15日凌晨
被告人杨某、李某与同案人“阿彪”等3人(均另案处理)在潮安区彩塘镇被害人周某江经营的公寓内住宿。期间,因被告人杨某、李某一伙太吵闹影响附近居住人员,被害人周某江对被告人杨某等人劝说时,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李某与同案人遂用拳脚对被害人周某江实施殴打,致周某江受伤倒地。被害人罗某珍、周某荣上前劝阻时也被被告人一伙殴打致伤。
2017年9月26日凌晨
为帮朋友报复出气,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林某涛、“阿朋”(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共同驾乘汽车窜至潮安区庵埠镇某酒店附近,后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持钢管等工具冲进酒店,砸打该酒店内的物品,致该酒店的物品不同程度损坏。
2018年6月18日晚
被害人丁某春在潮安区彩塘镇被告人熊某经营的烧烤店内与许某发生纠纷,且因被告人吴某军前与被害人丁某春有矛盾,被告人熊某遂纠集被告人吴某军及同案人“龙仔”(另案处理)等人,并由被告人吴某军纠集被告人杨某、李某,共同驾乘汽车窜至烧烤店,在其附近及店内殴打被害人丁某春,致其受伤。
本院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等4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各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吴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熊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