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开始,有一伙人以“大昌源公司”的名义,有组织地实施高利放贷及暴力追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伙人形成的犯罪组织,多年来在金平区岐山街道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犯下累累罪行,他们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9日及2013年3月12日,张周青和他的妻舅、同案人洪镇泉(已死亡),为牟取非法收入,先后成立了大昌源酒业有限公司和大昌源投资有限公司。他们吸收了具有前科、劣迹的蔡伟儿、洪哲通、佘维昭、杨云春等人为股东及成员,并以“大昌源酒业”的名义,实施高利放贷及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为吸收更多资金进行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大昌源公司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他们利用张周青是岐山片区大老板、洪镇泉是岐山街道寨头居委会干部的身份以及张周青、洪镇泉家族在岐山片区的声望、势力等有利条件,由张周青、洪镇泉、洪燕珠等人以大昌源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头相传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予月息1%至3%不等的回报。庄宝珊负责登记入账后,将钱款用于高利放贷。经司法会计鉴定,2012年至2018年间,大昌源公司先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总额1160万元。
2013年至2017年期间,在张周青及洪镇泉的组织领导下,多次以滋扰、纠缠等手段对借贷人进行索债,包括辱骂、殴打、踹门、砸破窗户玻璃、上门泼屎尿、泼油漆、喷字、挂白布条、放高音喇叭、驱赶顾客、锁店门、安装窃听器监听、赖坐、口头威胁、恐吓、撕掉春联、张贴催债大字报等。
他们还非法拘禁没有按期还款的被害人郑某、林某,并对其进行殴打。
此外,自2004年开始,张周青与岐山街道南楼社区居民庄某合作经营南楼社区一块面积为1189㎡的场地。2016年10月初,南楼居委将包括上述场地在内的11宗集体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公开竞投交易。张周青为低价取得经营使用权,让庄某报名参加竞投,并与庄某分别采取说情、买通等手段促使其他10名竞投人全部放弃竞投。后庄某以竞投底价竞得经营使用权,并将租赁合同转让给张周青,由其独自经营该场地。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周青、洪镇泉还分工协作,由洪镇泉利用其主政村务的便利条件,第一时间掌握居委内工程招投标情况并进行策划、操控,张周青则借用多家建筑公司的资质,并借用蔡伟儿、章新喜、洪序钦、洪燕珠等人的名义,在寨头居委多个基建项目中以围标方式取得承建权,从中非法牟利。张周青还在金平区岐山片区2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协助李某以围标方式取得承建权。
2019年8月30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周青、蔡伟儿、洪哲通、章新喜、佘维昭、杨云春、洪序钦、张树周、庄宝珊、李经波、李玉乐、洪燕珠、庄海杭、吴泽鑫、洪炎城,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串通投标罪中的数罪,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潮阳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周青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周青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照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对其不得假释。此外,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蔡伟儿、洪哲通、李经波等人十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周青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