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年底起,被告人陈某豪,先后组织未成年人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到潮州市区陈桥新埔村同案人王某跃(另案处理)经营的某理疗店等处进行卖淫活动,并雇用被告人李某鑫及同案人陈某升(另案处理)看管、运送陈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到某理疗店等处进行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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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及同案人一伙遂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陈某某、徐某某卖淫。2017年6月中旬,被害人陈某某趁被告人陈某豪等人不备逃跑。至201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豪、李某鑫及同案人陈某升等人在潮州市区永安路工商银行前将陈某某强行带至潮州市区陈桥村一出租屋,同案人陈某升帮忙看管,被告人陈某豪、李某鑫用胶带纸、布条、铁链将陈某某捆绑在沙发扶手上,用电棍、铁锤、皮带等工具殴打陈某某,以此强迫陈某某卖淫。2017年6月18日晚,陈某某再次趁陈某豪等人外出之机挣脱捆绑,准备逃跑时被被告人发现,后再次被被告人一伙捆绑、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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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豪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鑫犯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