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可小觑。被噪声困扰该向哪个部门反映?那种情况才属于环境噪声污染?近日,汕头市司法局将《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送审稿)》(下文简称《修正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修正案送审稿》明确,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生产的工业产品、设备按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修正案送审稿》提出,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所在地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所在地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修正案送审稿》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修正案送审稿》提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提高罚额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送审稿》还提出,根据《省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高罚额幅度。例如,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