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汕头中院依法对张周青等15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原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依法对首要分子张周青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对其余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后,15名被告人均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