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制了《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下文简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汕头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从执法用语、执法行为、部门协作、法律适用、调查取证、执法措施、听证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在执法用语上: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在执法中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当事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应当指出其法定义务,并告知法律后果;执法现场发生群众围观、起哄、质询的,执法现场负责人应当当场向群众解释。
执法用语的使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文明礼貌用语,保持平和心态,以理服人,执法用语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在执法行为上,不得有下列行为:越权执法;粗暴执法;非法损坏、使用涉嫌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酒后执法;着制服进行私人活动;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者表现。
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在实施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时,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日常巡查以发现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以劝导、取证为主要方式。
而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整治乱摆卖等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发生暴力抗法情况的行动前,负责组织实施行动的执法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公安部门出警协助执法,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及时进行处置。
此外,对于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在市或者区执法部门网站或官方微博上公布初步情况信息;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将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在市、区执法部门网站或官方微博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