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村干部之便,强行在拆迁区域内抢建建筑物,并骗取拆迁款36.5万元。日前,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贾里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谢某贤因贪污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记者获悉,自2011年4月份开始,谢某贤担任贾里村村干部,2016年7月1日起的半年内,其与村委会其他委员一起代替村支部书记履行村的财务审批等工作。
谢某贤的贪念起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
彼时,“梅汕高铁客专”潮安段工程建设需征用贾里村土地,潮州市潮安区政府因此制定了方案,明确征地拆迁的范围与补偿标准。
为协助政府开展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潮安区各村的项目临时领导小组顺应成立,谢某贤则是贾里村的领导小组成员。
2016年1月13日,潮安区政府发布通告称,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抢种农作物。谢某贤于2012年以其他人的名义向贾里村委会承租的“鸭虫沟”片土地,正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内,应进行征地拆迁。
然而,明知在该拆迁范围内禁止抢建建筑物,谢某贤仍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于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5月间,在“鸭虫沟”片其原已搭建的铁棚内,抢搭了一座简易结构房。
之后,谢某贤以二兄谢某家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简易结构房列入拆迁补偿范围,并在《梅汕客专潮安段拆迁物情况确认表》上签名确认。
最终,谢某贤骗取了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政府下拨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6.5元,将款项据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生活开支。
潮州市潮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贤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而在此前,谢某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但仍不思悔改,实施贪污犯罪,予以从严惩处。
潮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谢某贤处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赃款3651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谢某贤不服,提起上诉。
潮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