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生吞玉珠案”结了,被告人判12年!

       辽宁男子侯某平到潮汕揭阳阳美看玉时,偷盗了一串价值500多万元的翡翠项链,在逃跑过程中竟将项链拆散,吞下47颗玉珠……

       9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侯某平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侯某平(男,1969年1月生,汉族,辽宁省葫芦岛兴城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与其在社交软件“陌陌”认识的朋友周某连续三天到揭阳产业园磐东街道阳美村玉器市场同一家玉器店看玉。

       13日11时许,侯某平和周某第3次到玉器店,侯某平以拿一串翡翠项链到阳光下观看为由,拿着项链到店门外观察,趁店员不备偷偷携带这串翡翠项链逃离现场。

       大约7分钟后,店员发现侯某平连同项链不见,于是马上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抓获在店内的周某。

       侯某平在逃跑途中将翡翠项链的47颗玉珠拆散后吞入肚中,并乘坐大巴车返回佛山市。

       次日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出租屋抓获侯某平,并让侯某平服用药品导泄和进行肠镜手术,追回其盗窃的47颗玉珠。经鉴定,该翡翠项链价值5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侯某平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广东省肇庆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侯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侯某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何定性为盗窃罪?

       本案应定性为抢夺罪还是盗窃罪?

       法官认为,本案中,在店员将项链交由被告人侯某平后,侯某平以需要在阳光下观看为由,拿着项链走到店门外假装看玉,在发现店员没有看他、对其警惕性不高时,便拿着项链快速逃离现场,几分钟后店员才发现侯某平不见了。

       可以看出,被告人侯某平不是当着店员的面公然将项链夺走,而是通过其在社交软件认识的朋友周某来分散店员的注意力和警惕性,然后乘店员不备,偷偷带着项链溜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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