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05日,李某坤驾驶粤U4***0号二轮摩托车沿饶平县001县道由新丰往建饶方向行驶,17时26分行驶至饶平县高建线(X001)45KM+300M处,在超车时碰刮吕某枝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吕某雯、吕某锦),致使吕某枝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失控与对向行驶由邱某雄驾驶的粤UF***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枝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坤驾驶肇事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经过七天的连续奋战,交警大队于将嫌疑人李某坤抓获,并依法办理刑事拘留,现已入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发生正值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期间,县公安局和交警大队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刻成立专案组侦破案件。
专案组民警坚定信念,奔赴远离县城六十多公里外的建饶镇和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通过对行车记录仪的分析,开展调查走访,调取沿街视频监控。经过七天的连续奋战,成功锁定嫌疑人,并于10月12日将其抓获归案!
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有力的震慑交通肇事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生动诠释。
饶平县交警大队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有碰撞刮擦都很正常,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千万不能逃离现场。选择逃逸是非常“愚蠢”的做法,不仅是无处可逃,而且还会大大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造成对方重伤或者死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还要追究逃逸者的刑事责任,所以逃逸者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