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案出炉!截至2021年,潮汕三市"三旧改造"将新增9000亩地!

       为推动广东省“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资源要素供给,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三旧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一、工作目标

       至2021年,全省新增实施“三旧”改造面积23万亩以上,完成改造面积15万亩以上(各地市改造目标任务详见附件),投入改造资金5000亿元以上(社会投资约占85%,市县级财政投入约占15%),其中珠三角城市新增实施改造面积占比在80%以上,“三旧”改造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综合效益明显提升,配套政策体系更加完备,闯出高密度城市通过低效存量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偏远农村通过激活土地资源助力乡村振兴的新路子,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三旧”改造任务分配情况表(2019—2021年)

单位:亩

       其中,汕头2019-2021年三年期间计划新增实施改造任务3000亩,已完成改造任务2100亩,完成“工改工”改造项目任务面积500亩。潮州2019-2021年三年期间计划新增实施改造任务3000亩,已完成改造任务2000亩,完成“工改工”改造项目任务面积800亩。揭阳2019-2021年三年期间计划新增实施改造任务3000亩,已完成改造任务2000亩,完成“工改工”改造项目任务面积200亩。

       二、重点行动

       (一)强化规划支撑引导。

       1.修编完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部署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启动新一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对“三旧”改造总体目标和规模、重点区域、改造时序和策略等作出统筹安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2.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有条件、有需求的地区应根据成片连片改造需要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实施“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对以拆除重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实施改造需要保留的历史遗产、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制定相应保护管理措施。(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建立健全“三旧”改造涉及详细规划的分层编制审批流程。探索“单元通则+地块图则”的分层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模式,优化审批流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4.优化建设用地规模调节机制。对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确需实施“三旧”改造的土地,明确调整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实施改造的实施路径。(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二)优化项目审查报批机制。

       5.优化市县层面审批流程。依法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优化审批权限配置,明确各环节(包括政府审批环节)办理时限,制定审批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探索“三旧”改造用地审批事项一次性打包审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6.优化微改造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微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并联审查审批制度,制定优化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商事登记等审批手续办理流程的操作细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7.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加快组织对改造项目集中区域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系统性的激励倒逼机制。

       8.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规定。对本地已出台文件中土地收储补偿标准、协议出让地价计收标准、出让收益返还标准、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等规定进行梳理和修订,进一步整合优化奖补政策,探索完善单一主体归宗改造、旧村庄改造公开选择合作改造单位、自行改造项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政府引入市场主体实施拆迁改造、不动产注销登记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9.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具体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三旧”改造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核算方法及补偿安置方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0.加大财政奖补力度。省级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各地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配合,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资金保障,重点支持村级工业园改造、“工改工”项目及公益性项目建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落实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修订完善《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对“三旧”改造过程中安置、返还物业的税务处理问题,积极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汇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进一步规范涉及“三旧”改造的非税财政票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的印制、领用与核销(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梳理“三旧”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减费政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三旧”改造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创新信贷金融产品,探索贷款担保新模式、开展债权融资、建立“三旧”改造贷款还款保障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广东银保监局等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3.建立倒逼促改制度。建立建设用地规模分配与“三旧”改造成效挂钩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2020年12底前完成)。建立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制定实施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差别化配置政策。建立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综合手段提高“三旧”用地占用人的运营成本,倒逼其主动升级改造。(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12底前完成)

       (四)强化“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

       14.完善项目协议监管机制。对改造项目实施提出约束条件的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依据项目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或规定进行联合监管,并按职能分工依法依规或依约进行处置。建立银行履约保函、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等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村企合作改造协议监管制度,加强合规性审查和企业履约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5.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建立“工改工”项目市场调控机制,防范商业资本炒作工业地产。建立工业用地、厂房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厂房供需及交易信息。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类改造项目管理,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防止变相实施“工改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解决“三旧”改造矛盾纠纷。

       16.加强“三旧”改造中拆迁纠纷处理的司法指导。对“三旧”改造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加强司法指导,依法有效化解相关补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省法院牵头,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推进“三旧”改造立法工作。

       17.推动“三旧”改造地方立法。研究出台《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适时启动“三旧”改造地方立法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法院等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指导市县推动重点行动落地,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强化机制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引导土地权利人自发改造的常态长效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定期组织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

       (三)强化工作考核。省各有关单位落实行动方案情况,将作为其绩效考核的内容。在我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中,强化对“三旧”改造工作的考评,考核结果将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严防廉政风险。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三旧”改造全流程全覆盖公开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努力打造“三旧”改造阳光工程,严防职务犯罪。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行使省委托审批审核权限所涉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五)积极宣传引导。综合利用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专家论坛、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三旧”改造对美化人居环境、补充公益设施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三旧”改造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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