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儿在幼儿园高空抛物,小块混凝土砸到同学造成九级伤残,经广东潮州中院近期二审,涉事幼儿园被判承担90%责任共计要赔偿34.4万余元,剩余10%责任由高空抛物的小孩及其父母承担。
2015年9月,当时才3岁的男孩小成(化名)入读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2016年3月4日,4岁的小男孩小军(化名)在幼儿园内楼上扔下小块混泥土,将小成头部砸伤。
事故发生后,小成被送至潮州市中心医院,后转至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6月20日出院,住院天数109天。出院后,小成继续治疗。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小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小成家长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小军一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由于幼儿园管理人员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看护不力,管理不当,造成小军向高空抛物致使小成受伤,幼儿园应当承担90%的责任;小军的法定代理人平时疏于对小军的教导,致使小军做出向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应与小军一起承担10%的责任。
涉事幼儿园上诉后,潮州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发生时,小成和小军均是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识别和认知能力非常有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理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法院二审认为,事故发生时,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改进和消除安全隐患,在事故中对小成所受的人身伤害和小军致人伤害行为均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日前,潮州中院二审认定小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8.2万余元,幼儿园应负90%的赔偿责任共计34.4万余元,已垫付12万余元,尚应向小成一方支付22.2万余元,小军及其父母一方应赔偿10%,计3.8万余元,已支付2.5万元,尚应支付赔偿款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