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9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等罪名判处吴钦盛、吴某雄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其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钦盛因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等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同时,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罚金四百五十万元。
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5月至今,被告人吴钦盛、吴某雄等凭借被告人吴钦盛所任职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某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具有一定号召纠集能力的条件,结伙形成以被告人吴钦盛、吴某雄、吴某斌为组织成员,被告人吴钦盛为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居委会的名义称霸一方,动辄以暴力、威胁、打击报复等非法手段,分分合合,对上访、举报村民打击报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集团各被告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致一人轻微伤;结伙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多宗,数额较大,均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吴钦盛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吴钦盛作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雄作为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本单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责,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潮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