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9日通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依法对曾怡明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7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曾怡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曾怡明等13人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开始,曾怡明纠集拉拢村干部、族亲和社会人员,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性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后,曾怡明通过操纵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扶植组织成员担任村委书记、村主任、治安主任等重要职位,把持村委会及村老人协会,为该组织长期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欺压村民、把持村政工程、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和帮助。
2015年7月,曾怡明纠集组织成员,操控渡头村老人协会,招引村民200多人参与围堵、冲击当地法院,严重扰乱法院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6月,曾怡明等人以“山林复绿”为由,煽动村老人协会成员到镇政府上访及向汕头市供电部门索取巨额赔偿。该组织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